赵某某诉邓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邓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暴,需净身出户”。婚后邓某某多次对赵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其轻微伤。赵某某诉请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邓某某抗辩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的条款效力及家暴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原告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邻居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家暴行为;被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主张该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而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家暴事实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对证据进行了全面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二、被告邓某某向原告赵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但可作为认定过错的参考。法院在支持家暴损害赔偿的同时,依据公平原则调整了“净身出户”条款的适用,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保护与契约自由边界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