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张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签署《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家庭债务。2023年,博某某以张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由张某某独自承担债务并放弃财产。张某某辩称该“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债务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由单方承担。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巨额夫妻共同债务的划分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优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婚前/婚内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债务凭证等书证展开质证。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债务性质的认定。在调解阶段,原告博某某因证据不足及诉讼成本考量,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即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及损害第三人利益。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诉前调解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结合,为类似涉债务与子女抚养的离婚纠纷提供了程序与实体处理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