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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博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博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职业选择自由。婚后不久,博某发现蒋某怀孕,但蒋某因协议中关于人身自由的限制条款感到压抑,加之博某存在长期冷暴力及与他人暧昧的过错行为,蒋某遂提起离婚诉讼。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效力,以及博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从而引发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涉及隐私,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蒋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孕期检查报告、以及博某与异性聊天记录的电子数据截图作为主要证据,主张协议部分条款无效及请求损害赔偿。被告博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曾尝试促成和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能成功,遂转入正式审判程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约定高额离婚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二、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博某离婚;三、被告博某向原告蒋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同时,在涉孕期离婚案件中,法院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法律对妇女权益及婚姻中弱势方的保护,彰显了公平原则。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