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李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李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吴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李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拒绝履行。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争议,核心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吴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李某存在重大过错及转移财产事实;李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协议效力及子女抚养方案展开释法析理,引导双方理性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吴某与李某离婚;2. 婚生子由吴某抚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3. 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但鉴于李某存在重大过错,李某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60%份额归吴某所有,并额外支付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4. 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但尊重当事人在诉讼中基于过错责任自愿达成的财产处分意思。裁判既维护了婚姻忠诚义务,又体现了对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