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马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马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马某长期对朱某实施家庭暴力,朱某多次报警并就医。朱某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马某应放弃全部共同财产。马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在涉家暴情形下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朱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证据;马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部分财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并主张协议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家暴事实认定及协议效力展开辩论,法院对视听资料等证据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朱某与马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及限制基本权利而无效;三、鉴于马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马某少分,朱某多分,具体比例由法院酌定;四、驳回朱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极端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意思自治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同时,确立了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即使协议无效,仍可通过法定财产分割规则及损害赔偿制度保护无过错方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实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