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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与朱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朱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须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朱某某多次对博某某实施暴力,博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朱某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有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家庭暴力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进入再审/申诉程序。博某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朱某某实施家暴及协议签署背景。朱某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合法性,以及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及“放弃抚养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而无效;二、朱某某向博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及财产补偿款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三、子女由博某某抚养,朱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法定权利,涉及人身关系的条款无效。同时,确立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处理财产分割,彰显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家庭暴力的否定评价。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