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杨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陈某某以杨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依据该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全部共同财产。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该条款是否因显失公平或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过程中,陈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并提供了杨某某与第三人交往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明其存在重大过错的关键证据。杨某某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协议条款的公平性提出质证意见,双方围绕证据效力及法律适用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在法庭主持下,考虑到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且双方情绪对立严重,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净身出户”条款效力的审慎态度,同时彰显了家事审判中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及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通过不公开审理与准许撤诉,平衡了法律刚性与人伦柔性,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程序与实体处理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