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徐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徐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徐某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张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及执行该条款。徐某某以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为由抗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徐某某过错行为的视听资料及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并违反协议约定。被告徐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条款效力。法院在庭前进行了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遂进入正式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婚前协议效力的审查标准。法院对“净身出户”条款持审慎态度,强调不得以协议形式非法限制离婚自由或造成显失公平。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引导当事人理性处理婚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