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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杨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中国籍)与被告杨某(外籍)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回国定居。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及债务协议》,约定各自婚前债务自理,婚后收入归各自所有,且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2023年董某起诉离婚,主张杨某婚前个人债务应由其自行承担,并要求确认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杨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董某未尽家庭义务。本案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协议部分条款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无效,以及债务承担的具体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外籍当事人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董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及债务协议》原件、银行流水记录及境外婚姻登记证明等电子数据与书证,用以证明债务来源及协议签署背景。被告杨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凭证,主张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且已实际履行。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债务性质展开激烈质证,法院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财产及债务协议》中关于“限制离婚自由”及“高额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协议中关于婚前财产归属及各自婚前债务由各自承担的条款有效;三、被告杨某婚前所负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原告董某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但合法约定的财产及债务分担有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坚守公序良俗底线,为涉外婚姻中的财产债务纠纷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