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博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博某登记结婚时签署《婚前协议》,约定博某若因出轨导致离婚,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博某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李某收集视听资料证明其过错。李某诉请确认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并要求博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及确认其获得子女抚养权。博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请求撤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以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李某提交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博某存在重大过错;博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其个人财产状况,主张协议显失公平。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证据真实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二、博某向李某支付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博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其余诉讼请求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法定权利,涉及抚养权归属的约定无效。同时,确立了在协议部分无效情况下,法院依据过错原则支持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