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申请执行谢某婚前协议效力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谢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谢某实施家庭暴力,朱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谢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谢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朱某申请强制执行该财产分割条款。争议核心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存在家暴情形下的法律效力及执行可行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朱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谢某家暴事实及协议真实性。谢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主张条款无效。法院经审查证据,重点审查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未组织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过度限制财产权利且可能违背公平原则,通常被认定无效。法院在涉及家暴等过错情形下,更倾向于依据法定财产分割原则及损害赔偿制度处理,而非机械执行极端惩罚性约定,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