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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李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李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李某长期对吴某实施家庭暴力,吴某多次报警并就医,保留伤情照片及出警记录。2023年,吴某以感情破裂及遭受家暴为由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婚前协议李某应放弃全部共同财产。李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双方对家暴事实无争议,但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重大分歧,案件涉及婚前协议效力认定及家暴情形下的财产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家暴证据认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中,吴某提交书证包括婚前协议原件、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及伤情照片,用以证明家暴事实及协议签署背景;李某提交书证为银行流水及房产证明,主张协议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的合法性及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解除吴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 鉴于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双方同意参照婚前协议精神,李某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80%的份额归吴某所有,剩余20%归李某;4. 李某一次性支付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虽不完全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在存在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情形下,可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过错程度的重要参考。法院通过调解引导当事人合理分配财产,既尊重意思自治,又体现对家暴受害方的倾斜保护,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