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彭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彭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邓某主张彭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并争取抚养权。彭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该条款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的实际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再审程序中,双方围绕婚前协议原件这一物证展开质证。原告提交协议原件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及日常支出凭证,证明协议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违背公平原则。法院重点审查了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是否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二、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彭某离婚;三、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四、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均等分割,但鉴于被告存在过错,酌情少分。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过错情节仍影响财产分割比例。裁判启示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同时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体现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