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焦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焦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或哺乳,男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且女方需放弃所有共同财产分割权及子女抚养权。婚后焦某怀孕,彭某依据该条款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焦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违背公序良俗,且显失公平,请求确认协议中限制人身及财产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孕期、哺乳期的人身限制条款及财产剥夺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妇女权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彭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书原件作为主要书证,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焦某提交了孕期医学证明及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证明协议存在胁迫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形。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证据真实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涉及孕期、哺乳期的人身限制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司法对家事纠纷中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也警示婚前协议需遵循公平原则,不得以牺牲弱势方基本权益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