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吴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吴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吴某婚前房产归蒋某所有,且吴某需承担蒋某婚前巨额债务。婚后双方感情破裂,蒋某诉请确认协议有效并履行。审理中发现,协议包含限制吴某离婚自由及人身自由的条款,且债务承担部分显失公平,严重损害吴某合法权益。该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及财产债务约定的公平性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公开开庭审理。蒋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一段显示吴某曾口头承诺履行债务的录音(视听资料)。吴某质证认为录音系诱导录制,且协议条款违法。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处分的公平性,结合证据认定部分条款无效。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协议中关于吴某承担蒋某婚前债务的显失公平部分无效,该债务由蒋某自行承担;三、确认婚前房产归吴某所有,蒋某诉请其余部分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财产约定需遵循公平原则。司法实践对显失公平及违法的人身限制条款持否定态度,旨在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保护弱势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