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彭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彭某某过错导致离婚,其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冯某某以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是否显失公平,以及债务承担约定是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冯某某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彭某某抗辩称该条款剥夺其基本生存权,且债务约定仅在内部有效,对外不能免除其法定清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书证展开质证,主要证据包括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债权人催款函。冯某某提交协议证明债务承担约定明确;彭某某提交收入证明及生活必需支出凭证,主张条款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债务内部承担的约定有效,彭某某需向冯某某偿还其垫付的超出其应承担份额的共同债务;二、驳回冯某某要求彭某某“净身出户”即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的诉请,依法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三、驳回冯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此类条款若严重失衡、违背公序良俗或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利,应属无效或部分无效。同时确认了夫妻内部债务约定对内的约束力,但强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家事审判中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