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与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高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感情破裂,焦某某诉请离婚并主张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要求依法分割财产及争取抚养权。高某某抗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效力,以及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焦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子女出生证明及家庭财产清单;高某某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及双方沟通记录。双方围绕协议中“净身出户”及“放弃抚养权”条款的合法性、鉴定意见对财产价值的认定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焦某某与高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及“放弃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三、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驳回焦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法定抚养权,此类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裁判启示当事人可通过协议约定财产归属,但不得以协议形式规避法定义务,司法实践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及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