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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郭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郭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且放弃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感情破裂,王某某以郭某某存在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确认财产归属及子女抚养权。郭某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以及该协议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安排的约束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王某某提交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协议合法有效;郭某某提交相关司法解释及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论证材料,反驳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及“放弃抚养权”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法定抚养权,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裁判启示:涉及身份关系的约定无效,财产分割需遵循公平原则,司法实践严格审查婚前协议中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