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外籍)系涉外婚姻,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及经济纠纷产生矛盾,原告以被告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该协议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外婚姻背景下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经公证的婚前协议原件、被告过错行为的电子数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且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并核实了涉外婚姻关系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婚前协议时需兼顾公平原则。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及促进和谐解决纠纷的理念,对涉外婚姻财产约定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