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诉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某(外籍)与被告高某某(中国籍)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以被告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及确定子女抚养权。被告抗辩称“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婚前协议效力认定及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被告过错及协议签署真实性。被告提交子女日常照料记录及证人证言,反驳过错指控并强调抚养权应依子女最佳利益判定。双方围绕协议条款合法性及证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限制人身权利条款的效力。
判决结果
原告林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法定权利(如抚养权)的条款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涉外家事案件中,法院兼顾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为类似协议效力认定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