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杨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刘某以杨某存在婚内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杨某应放弃全部共同财产。杨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属无效格式条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认定,特别是在涉及过错损害赔偿时的法律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进行书面审理,未开庭质证。再审审查期间,双方围绕《婚前财产协议》原件这一书证展开辩论。刘某提交协议证明约定明确,杨某提交证据证明该条款导致其基本生存权受损,主张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极端惩罚性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提示当事人约定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利。同时,裁定准许撤诉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