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冯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冯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对方探视权。婚后冯某某发现马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遂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分割财产。马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冯某某存在过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以及一方隐匿财产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马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大额资金异常转出及隐匿财产的行为。被告马某某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条款的合法性,以及财产隐匿事实的认定。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二、被告马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冯某某支付隐匿财产对应的折价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三、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其余财产按法定原则分割。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此类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确立了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裁判导向,彰显了法律对婚姻中诚信原则及弱势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