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冯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冯某登记结婚前,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冯某名下房产归孙某所有,且孙某承诺婚后放弃生育权并全职照顾家庭。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孙某诉请确认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及人身限制条款有效,要求冯某配合过户并支付违约金。冯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违反公序良俗,且房产赠与未办理变更登记,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效力认定及不动产赠与的撤销权行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及房产登记查询单作为书证,证明协议签订事实及房产现状。被告冯某提交协议文本及公证处咨询记录,主张人身条款无效。法庭围绕协议效力及赠与撤销权展开调查,组织双方质证,重点审查了限制生育权条款的法律性质及不动产物权变动要件。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六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生育权、离婚自由)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确立了婚前房产赠与在未办理过户登记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除非经过公证或具有道德义务性质。裁判指引当事人理性订立婚前协议,尊重人身权利,规范财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