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曾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曾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曾某某长期未尽家庭义务且存在不当行为,何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分割全部共同财产。曾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时的法律效力,以及该条款是否因违背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何某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曾某某过错证据;曾某某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协议签署时受胁迫且条款过于苛刻。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有效,判令曾某某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所得财产归何某某所有;同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由何某某抚养,曾某某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具有法律约束力。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强调家事审判中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