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博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博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债务。婚后博某长期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李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博某独自承担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巨额债务。博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违反公序良俗,债务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债务性质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李某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及医院诊断证明,以证实博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博某则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债权人证言,主张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双方围绕婚前协议的效力及债务承担主体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李某与博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因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其中关于过错方赔偿的约定有效;三、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按比例分担,驳回李某要求博某独自承担全部债务的诉请;四、博某因实施家庭暴力,需向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综上,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其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可转化为损害赔偿。同时,厘清了家庭暴力情形下债务承担的认定规则,强调不能仅凭协议免除法定债务清偿责任,对规范家事审判及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