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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林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军人)与被告林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并放弃财产分割权。2023年马某某提出离婚,林某某主张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拒绝履行。同时,林某某举出多笔大额消费凭证,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马某某分担。马某某认为该债务系林某某个人挥霍,且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对债务性质及协议效力争议较大,马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有效并判令林某某承担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签字按印的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军人身份证明材料;被告提交了消费记录及反驳协议显失公平的书面意见。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判程序,重点审查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债务性质的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署的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有效,但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二、被告林某某需承担涉案共同债务的80%,原告马某某承担20%;三、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无效性,同时肯定了合法债务承担约定的效力。对于涉军婚姻,法院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公平原则,合理划分债务责任,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