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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申请执行周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周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周某婚前房产归麻某所有,且周某需承担麻某婚前个人债务。婚后周某未配合办理房产过户,麻某遂起诉确认协议效力并申请强制执行。周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主张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财产约定中债务承担条款及房产归属条款的法律效力,特别是涉及涉外因素时的法律适用及公平性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情复杂且涉及涉外因素,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麻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债务凭证及涉外婚姻登记证明作为书证;周某提交收入证明及家庭开支记录,主张协议显失公平。双方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是否存在重大误解进行举证质证,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周某婚前房产归麻某所有的条款有效;二、驳回麻某要求周某承担其婚前个人债务的诉讼请求;三、驳回麻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财产归属与债务承担可分性审查原则。法院支持财产约定效力,但否定单方承担对方婚前债务的条款,体现了对公平原则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为涉外婚姻家事纠纷中协议效力认定提供了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