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彭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彭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不久,董某怀孕,彭某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同居,董某遂起诉离婚。董某主张彭某存在重大过错,依据协议要求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彭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且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孕期背景下,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董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彭某存在婚内过错及同居事实。被告彭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条款无效。法庭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现状进行举证质证,重点审查了“净身出户”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并核实了双方名下房产、存款等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彭某离婚;二、确认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权利而无效;三、鉴于被告彭某存在重大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少分,判令被告彭某向原告董某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此类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及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但在财产分割时,可依据过错原则对无过错方予以倾斜保护。这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又保障了弱势方的基本生存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