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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子女抚养权归属。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张某认为该协议中关于人身自由限制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且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婚前协议效力审查,争议焦点在于限制人身权利的条款是否有效及离婚登记合法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再审/申诉程序。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原告主要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离婚登记档案材料及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协议存在显失公平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被告未提交新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离婚登记程序的合规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条款的无效性,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涉外家事案件中,法院严格审查协议效力与登记程序,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