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高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承担男方婚前债务及高额违约金。婚后高某某怀孕,期间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江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高某某履行债务承担义务。高某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效力,特别是在女方处于孕期这一特殊生理阶段下,协议是否因违背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江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书原件作为物证,以及银行流水证明债务存在。被告高某某提交了产检记录证明处于孕期,并主张协议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对协议签署真实性无异议,主要围绕条款法律效力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在女方孕期等弱势时期,显失公平的债务承担条款无效。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及公序良俗原则,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协议规避法定抚养义务或侵害配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