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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李某(军人)与王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王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李某诉请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财产分割。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军婚姻保护,且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是否因显失公平或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王某抗辩称该条款剥夺其基本财产权,违反公序良俗。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李某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婚前协议效力及过错认定。双方提交主要证据包括: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婚前协议笔迹真实性鉴定意见、证明王某过错行为的视听资料及证人证言、以及李某的军人身份证明材料。法院围绕条款合法性及公平性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过分限制财产权利而部分无效,但认可其作为过错赔偿参考依据;王某向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对于涉军婚姻,法院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亦注重通过调解化解矛盾,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法理与情理的结合,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