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申请执行张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张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净身出户”。婚后张某被证实长期实施家庭暴力,于某据此起诉离婚并主张执行该条款。张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于某提交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张某家暴事实,主张依据协议及过错损害赔偿规定,张某应放弃全部共同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家暴情形下的法律效力及执行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于某作为原告提交大量视听资料证明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张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并围绕家暴过错认定与财产分割比例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法院认定“净身出户”条款因过度限制财产权利且显失公平,部分无效;但鉴于张某存在家暴过错,依法判决张某在财产分割中少分,并支持于某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而非完全剥夺其财产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不得以协议形式完全剥夺一方基本财产权。同时,确立了在存在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情形下,通过调整财产分割比例及支持损害赔偿来实现实质正义的裁判思路,对规范家事审判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