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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吴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吴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行为,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的人身自由及探视权。婚后曹某某被指控出轨,吴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有效并索赔。争议焦点在于协议是否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吴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曹某某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记录作为物证与电子数据,主张曹某某存在重大过错。曹某某质证认为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赔偿金额远超合理范围,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否则无效。同时,法院对“过错损害赔偿”的约定进行实质审查,防止以协议之名行惩罚之实,维护了婚姻自由与公平原则,对规范婚前财产协议效力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