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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李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军人)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2023年,徐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李某某存在长期出轨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李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请求依法分割财产。本案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婚前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该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徐某某重点提交了经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李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质疑协议条款效力。双方围绕《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性质及适用条件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该条款是否构成对财产权利的不当剥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徐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万元;三、驳回原告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即不支持“净身出户”的全部财产剥夺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的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但可结合过错程度酌情调整财产分割比例或支持损害赔偿。这为处理涉军人婚姻及复杂财产约定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