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谢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谢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或哺乳,男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且女方放弃全部财产分割权。婚后郭某怀孕,谢某依据协议起诉离婚并主张财产独占。郭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尤其在孕期哺乳期严重侵害妇女权益。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孕期特殊保护条款的法律效力,涉及继承与析产纠纷,且处于女方孕期这一特殊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妇女保护,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郭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其处于哺乳期且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谢某提交公证过的婚前协议原件。双方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婚前协议中关于“孕期哺乳期可单方解除婚姻”及“放弃财产分割权”的条款,认定该部分无效;二、驳回谢某依据该无效条款提出的独占财产主张;三、准予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均等分割。综上,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不得以牺牲弱势方基本生存权为代价。在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法律对妇女权益给予倾斜保护,任何试图通过协议规避法定抚养义务或剥夺财产分割权的行为均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彰显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