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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外籍)与被告徐某某(中国籍)缔结涉外婚姻时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子女权利。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陈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按协议分割财产。徐某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陈某某存在婚外情。案件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婚前协议中人身权利限制的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限制探视权及显失公平的赔偿条款是否有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及是否存在胁迫存在争议。原告申请对签署时的录音录像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签署过程平稳,无胁迫迹象,但协议条款明显加重一方责任。被告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原告收入远高于被告,主张协议符合公平原则。法院围绕证据形式及协议效力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探视子女权利的条款无效,其余财产分割条款有效;被告徐某某同意向原告陈某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签收民事调解书后,本案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如探视权)的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财产分割条款若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显失公平,可予认可。为涉外婚姻中婚前协议的效力审查提供了裁判指引,平衡了意思自治与身份权利保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