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彭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彭某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限制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权利。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李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及“限制离婚自由”条款无效,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彭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显失公平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双方围绕《婚前财产协议》原件这一书证展开质证。李某主张协议部分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彭某则坚持协议有效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财产分配是否显失公平的证据链条,结合庭审调查,对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进行了全面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协议全部有效的认定;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三、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支持李某关于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驳回彭某要求按原协议执行的抗辩。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财产分割条款若显失公平则无效。裁判启示当事人:婚前协议应遵循自愿、公平原则,不得以协议形式剥夺法定离婚权或设定极端惩罚性财产条款,司法实践将严格审查此类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