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刘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净身出户”并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婚后刘某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江某某收集相关证据后起诉离婚。刘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剥夺及过错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刘某某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主要争议为法律适用问题,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再审期间,江某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及印章真实性鉴定意见,证实协议系刘某某本人自愿签署,无胁迫情形。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赔偿金额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绝对剥夺财产条款无效,但其中关于过错方少分财产的约定有效;三、刘某某向江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十万元;四、驳回江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绝对剥夺财产权的条款因显失公平或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但尊重当事人对过错赔偿的合理约定。裁判启示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引导夫妻通过合法方式约定财产及忠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