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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现役军人)与被告王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子女权利。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张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按协议分割财产及确定抚养权。王某某抗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应全面有效。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军婚姻保护与婚前协议中人身权利限制的冲突,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限制探视权及显失公平的赔偿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军婚证明作为物证与书证;被告提交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反驳。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及赔偿金额的合理性,结合庭审质证情况,对证据链完整性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探视子女权利的条款无效;二、确认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因显失公平予以调整,按法定标准重新核定;三、支持原告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其所有的诉请,被告享有定期探视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权利及探视权,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同时,厘清了涉军婚姻中财产约定与法定权益的边界,为司法实践中审查婚前协议效力提供了重要参考,彰显了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的平衡。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