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陈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隐匿转移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陈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各自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陈某某利用曾某某不擅长理财的弱点,多次在曾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虚构债务、频繁转账至亲属账户等方式,隐匿并转移夫妻共同存款共计80余万元。2023年,曾某某在整理家庭账目时发现异常,遂诉至法院,主张该婚前协议中关于“家务劳动零补偿”的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被隐匿的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陈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被告陈某某则辩称转账系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及偿还个人婚前债务。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双方就财产分割比例及协议效力问题展开激烈辩论,最终在法官主持下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确认,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家务劳动零补偿”的条款无效,该部分约定不予执行;二、被告陈某某承认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80万元,同意在分割时少分,原告曾某某分得该笔款项的70%,被告陈某某分得30%;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共同财产按现有登记状态各自所有,互不追究;四、双方自愿离婚,互不支付经济补偿。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同时,依据民法典规定,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彰显了司法对婚姻中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及对诚信原则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