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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吴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邓某(外籍)与吴某(中国籍)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邓某提起离婚诉讼。吴某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且协议整体显失公平。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邓某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未充分审查协议真实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外籍当事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程序中,邓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电子数据及邮件往来记录,试图证明协议系自愿签署。吴某质证指出电子数据存在篡改痕迹,并提交公证处出具的协议原件扫描件及心理咨询记录,证明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人身限制条款的法律边界。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剥夺法定权利(如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体现了法律对人格尊严及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同时,确立了涉外婚姻中婚前协议效力审查的标准,强调意思自治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