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于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邓某(女方)与于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女方需放弃全部婚前财产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女方婚后职业选择。婚后双方感情破裂,邓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显失公平及限制人身自由无效。于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涉及军人婚姻稳定性保护。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特别是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邓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邓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及内容显失公平。于某提交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协议签署时的公证视频,主张协议合法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条款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同时,对于涉及军人婚姻的财产约定,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严格审查是否显失公平,平衡了契约自由与实质正义,为涉军家事案件审理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