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彭某诉周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纠纷案

彭某诉周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周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双方签署《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2023年,彭某发现周某存在婚外情,并持有相关录音证据。此时彭某正处于哺乳期,遂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并要求周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周某认可过错但认为“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拒绝放弃财产,同时要求争取子女抚养权。双方就协议效力、财产分割及哺乳期子女抚养问题产生激烈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彭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原件,以及证明被告婚外情的手机录音等视听资料。被告周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该条款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属无效格式条款。法院围绕协议效力、过错认定及哺乳期子女抚养利益最大化原则,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并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双方自愿离婚;2. 婚生女由母亲彭某直接抚养,父亲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成年;3. 鉴于周某存在过错且彭某处于哺乳期,周某自愿将其名下位于某小区的房产份额转让给彭某,作为对彭某的经济补偿及子女抚养保障,其余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4. 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法院虽不直接认定该条款绝对有效,但在调解中将其作为衡量过错程度及财产分割倾斜的重要参考,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及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兼顾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