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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何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何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周某某以何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何某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何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且未明确“过错”具体情形,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周某某申请再审。再审阶段,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周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分居证明及何某某承认部分不当行为的聊天记录。何某某提交了家庭收入证明及鉴定意见,主张协议条款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为,虽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不得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利。此类极端惩罚性条款因显失公平且缺乏可操作性,通常不被支持,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保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