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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李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于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不久,黄某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提出离婚,黄某认为李某存在过错,遂依据协议主张李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李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鉴于黄某处于孕期,案件涉及孕期妇女权益保护及婚前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认定,双方对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合法性存在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黄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协议》原件、孕期检查报告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自身孕期状态。被告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证明家庭开支情况及对协议条款的异议。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的自愿性及条款的合法性,未进行开庭庭审,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考虑到原告处于孕期及抚养子女的需要,被告自愿额外支付原告经济补偿款人民币五万元;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此类条款若严重失衡或限制人身自由,可能被认定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孕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倡导通过协商而非极端惩罚方式解决家事纠纷,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