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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周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周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周某某在焦某某孕期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焦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全部共同财产。周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请求依法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涉孕期女方权益保护与过错方财产少分规则的适用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焦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婚内过错;被告周某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质疑协议条款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内容合法性,结合涉孕期特殊情节,对证据链进行了全面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被告周某某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少分,原告焦某某分得70%财产,被告周某某分得30%财产;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及限制离婚自由而部分无效,但法院可依据过错程度在法定框架内大幅调整财产分割比例。裁判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通过倾斜保护孕期女方及无过错方,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弱者保护的价值导向。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