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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江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江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且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过错方独自承担。2023年,何某某以江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江某某应放弃全部财产并独自承担双方共同债务。江某某辩称该“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债务承担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拒绝履行。双方对协议效力及债务分担产生激烈争议,何某某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以证明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胁迫。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原告何某某提交了《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债务凭证,并申请了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以证明协议签署时其神志清醒、意思表示真实。被告江某某提交了日常收支记录及证人证言,主张协议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的合法性、公平性及债务承担约定的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若严重失衡或限制基本生存权,可能被认定无效或不予完全支持。同时,夫妻内部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在离婚分割时,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及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体现家事审判中保护弱者与维护公平并重的理念。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