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冯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冯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出轨行为,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离婚自由。婚后冯某某被证实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胡某某遂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并要求冯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及承担过错责任。冯某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以及一方重大过错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冯某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截图及照片等物证、书证,以证明协议存在及被告过错事实。被告冯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部分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围绕协议效力及损害赔偿金额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重点审查了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及赔偿数额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但关于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的约定有效;三、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限制离婚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基于过错的财产性赔偿约定若未显失公平,可获支持。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坚守人身权利不可处分的法律底线,平衡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