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刘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婚后刘某某被证实存在多次家庭暴力行为,谭某某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索赔。刘某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家暴的惩罚性条款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无效,以及该协议在过错损害赔偿中的适用性。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谭某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书证;刘某某提交收入证明以主张条款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赔偿金额的合理性,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无效,但基于过错的财产分割约定在合理范围内有效。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司法裁判预期的理性评估,也警示婚前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