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韩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国内。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韩某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曾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韩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背景下,此类惩罚性财产约定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原告提交结婚证、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韩某某出轨证据;被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双方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效力存在争议。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二、被告韩某某向原告曾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即不支持“净身出户”条款的全部财产剥夺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的条款因显失公平及限制婚姻自由而无效,但可结合过错程度酌情支持损害赔偿,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为涉外家事案件中的财产约定提供了裁判指引。